当前涉“两卡”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,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,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对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银行账户(卡)、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、个人及相关组织者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罚金;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,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(卡)非柜面业务、支付账户所有业务,并不得新开户。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,现将参与涉“两卡”电诈被判处刑罚的部分人员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告。
钟某,男,22岁,新邵县坪上镇胜利村人。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。
阳某,男,28岁,新邵县坪上镇罗桥村人。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。
刘某清,男,51,新邵县坪上镇榔概山村人。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。
谌某超,男,27岁,新邵县坪上镇张家冲村人。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。
肖某兰,女,45岁,新邵县坪上镇向阳村人。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。
周某玮,男,32岁,新邵县坪上镇筱溪村人。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。
刘某晔,男,21岁,新邵县坪上镇榔概山村人。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。
钟某杰,男,26岁,新邵县坪上镇山口关村人。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。
下一步,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,对涉“两卡”人员,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,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。
新邵县公安局
年7月11日
警方提醒
1、买卖、出借对公账户以及银行卡、手机卡等是违法行为,违法违规行为会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,影响贷款、办理支付业务,还可能涉嫌犯罪,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能贪图私利触碰法律底线!
2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、银行卡、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,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,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,并将卡片磁条毁损,不随意丢弃!
3、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,请及时拨打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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