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1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》正式施行,将家庭教育由传统“家事”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“国事”。近日,汶上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被告人盗窃、寻衅滋事案件,被告人贾某某因犯盗窃罪、寻衅滋事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,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不力的情况,汶上县人民法院向其父母发出首份《家庭教育令》,督促被告人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。
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方针和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原则,在案件开庭审理前,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人贾某某的父亲进行沟通,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。承办法官发现,被告人贾某某的父母在其年幼时离异,贾某某一直跟随爷爷生活,父亲贾某整日忙于生计而疏于对贾某某的陪伴和管教。
承办法官认为,贾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,除法律意识薄弱外,监护人的家庭教育缺位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。汶上县人民法院向贾某某的监护人贾某发出《家庭教育令》,责令其履行监护职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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