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年3月4日发布案件信息,被告人杜正林涉嫌放火罪、强奸罪起诉书!
被告人杜某林,男性,出家法号“释某甲”、“释某乙”,年日出生,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11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职业和尚,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**区,现住新邵县**镇**村**寺。因涉嫌放火罪,于年10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,因涉嫌强奸罪,于年9月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经本院批准,于年9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(一)放火罪
被告人杜某林系湖南省**总公司原职工,后被该公司辞退,年左右,该公司涉及改制,杜某林多次到公司要求参与改制并解决其工作及工资问题。年10月20日11时许,杜某林携带一绿色编织袋(内有装着汽油的热水瓶胆)和一打火机来到该公司财务室,财务室正有王某甲、刘某甲、何某甲在场,杜某林反锁房门威胁要求公司领导出面解决问题,该公司领导何某乙、吴某甲分别到达现场后,吴某甲与杜某林争夺热水瓶和打火机,争夺过程中,热水瓶胆摔碎在地上,汽油流散出来,杜某林趁机点燃打火机引发火灾,财务室内物品均被烧毁,吴某甲等人不同程度受伤。经鉴定,吴某甲构成轻伤一级,刘某甲、何某乙、王某甲均构成轻微伤。杜某林被烧伤后从窗户跳下三楼造成骨折,医院救治。年10月21日,杜某林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,年3月17日,杜某林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指定居所,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。
(二)强奸罪
年9月3日上午8点时许,被害人张某甲(12岁)随同其奶奶谢某甲前往新邵县**中学报名上学,途径小塘镇言耳边村11组路段时,张某甲独自脱离来到观音村路段,遇被告人杜某林,杜某林与张某甲搭讪并将其带至该镇**寺玩耍,后又骑车将张某甲送回至**镇农贸市场,下午5时许,张某甲因逃学怕回家被家长责骂,又独自来到**寺,二人一起吃饭聊天,张某甲告知杜某林一些个人基本情况,杜某林表示要收其为徒。晚8时许,杜某林安排张某甲在客房洗澡留宿,趁张某甲洗澡之际,杜某林以检查身体为由,观看并抚摸张某甲的身体,用手触摸其阴部,因张某甲反抗,杜某林离开客房。次日,杜某林带着张某甲到**街上购买了两套衣服后又返回**寺,两人一起吃午饭,期间,杜某林引诱张某甲喝了些许白酒和啤酒,饭后,杜某林将张某甲带至床上,趁张某甲略有醉意休息之际,拉开张某甲的裙子和内裤,用手指戳张某甲的阴道,并将其阴茎插入张某甲的xx来回抽动。下午4时许,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及公安民警在天龙寺找到张某甲,回家后,张某甲将事情经过告诉了其姨妈张某丙,张某乙报警处理,当晚,杜某林在天龙寺被抓获归案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杜某林故意放火,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放火罪、强奸罪(从重处罚)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,应当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九条,数罪并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图片来自网络侵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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