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日报·新湖南客户端3月26日讯(通讯员吕游)3月26日上午,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某朋、周某、何某精等人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(即“3·2”专案),在新邵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。
该系列案中,以曾某朋为首的涉黑组织(“天龙集团”)成员17人,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、开设赌场、非法持有枪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;以何某精为首的涉恶团伙(“忠义堂”)成员7人,该团伙为谋取经济利益,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、故意伤害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。
经过长达四天的庭审,经合议庭评议,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新邵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被告人依法作出如下判决:
一、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朋、周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、十八年,剥夺政治权利各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
二、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判处被告人谢某豪、毛某等7人有期徒刑七到十二年不等、剥夺政治权利三到四年不等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到四万元不等;
三、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孙某伟、温某辉等7人有期徒刑四到八年不等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到三万元不等;
四、以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等罪名判处被告人何某精、罗某、钟某浩等8人有期徒刑五到八年不等;
五、追缴被告人曾某朋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二千三百元;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;对二十四名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该案是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,邵阳市规模最大的涉黑恶案件,在审理过程中,司法机关高度重视,坚持依法“从严从实从快”处理的原则,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、方法和要求,反复研判,准确把握法律、政策的界限和裁量尺度。此案的公开宣判,有力打击了地方黑恶势力团伙的嚣张气焰,彰显了新邵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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