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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:“当事人、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。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:(一)律师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;(二)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;(三)当事人所在社区、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。”该法 百七十四条规定:“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,除依照本章规定外,适用 审普通程序。”该法 百四十三条规定:“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按撤诉处理;被告反诉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”公司未提交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,不能证明所委托的出庭人员系公司工作人员,且公司亦未主张受托人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证明,故在法院举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,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

民事裁定书

() 法知民终号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山东春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山东省汶上县寅寺镇寅寺西村村北米。

法定代表人:张春林,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。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能源东路1号院1号楼7层1单元-2。

法定代表人:张永红,该公司董事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俏,女,该公司工作人员。

上诉人山东春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春华公司)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兆信公司)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25日作出的()鲁01民初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年3月10日立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并于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被上诉人兆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俏到庭参加了诉讼。

春华公司上诉请求:1.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;2.本案诉讼费用由兆信公司承担。事实与理由:(一)系统上线后经常出现技术故障,年7月2日双方签订验收报告之后,7月7日该系统就不能使用了,整个系统的运行一直不稳定,是兆信公司一方违约在先。(二)自去年以来,由于受疫情影响,春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困难导致资金紧张,不是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。兆信公司违约在先,请求我方支付违约金,显失公平。综上,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违约金的判项。

兆信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春华公司立即向兆信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6万元;2.判令春华公司向兆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元;3.判令春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事实和理由:年6月21日,兆信公司与春华公司签订了《山东春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溯源管理系统合同》,约定兆信公司为春华公司提供“春华农业?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”,合同总金额30万元,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20%,系统上线后7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70%,系统验收稳定运行6个月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10%。年7月2日,春华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,同日出具了《春华农业项目验收报告》。按照合同约定,春华公司应在年7月11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21万元,年1月11日前支付 一笔款项3万元。经兆信公司多次催促,春华公司仅支付8万元,至兆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欠兆信公司16万元未支付。兆信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,春华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,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
春华公司在原审中辩称:兆信公司未向春华公司交付源代码;兆信公司软件部分施工尚未完成,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技术故障;系统没有验收,春华公司不应该支付违约金。综上,请求判决驳回兆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。

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:

年6月21日,春华公司(作为甲方)与兆信公司(作为乙方),签订《山东春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溯源管理系统合同》,约定:“ 条项目内容本合同中‘项目’是指为根据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要求,同时提高消费者对春华农业韭菜产品的信任度,支持春华农业价值回归,构建春华农业溯源管理系统,打造完善全产业链追溯平台,通过扫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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